【本報訊】立法會昨天首次審議《二○○六年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民主黨、45條關注組及民建聯一致批評,草案建議的特首選舉不設「終局安排」,可能令特首無法於○七年七月一日產生。關注組湯家驊更憂慮,一旦未能選出新特首,舊官員合約期屆滿卸任,行政會議的任期又結束,「連行會都開唔到」,政府將於七月一日癱瘓,出現憲制危機。
林瑞麟解釋「匪夷所思」
不過,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堅稱,主要官員是由中央任免,一日中央不免除職務,即使官員合約期屆滿,他們仍可以繼續留任,及把合約延期,由上屆政府的政務司司長署任特首,直至選出新特首為止。林又強調,官員即使約滿,「中央一任命就要做官,無糧出都要返工!」
根據草案建議,若只有一名候選人參加特首選舉,都要經過投票程序,若候選人無法取得過半信任票,選舉將會重新展開,直至選出新特首為止;若到七月一日仍沒有特首,則由政務司司長署任特首。
7.1前有三次選舉機會
湯家驊直斥林瑞麟的解釋「匪夷所思」。他又引述《基本法》五十三條指,特首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按規定選出新特首,但草案的安排無法保證特首可於六個月內產生,政府的建議有違憲之嫌,他促請政府降低提名門檻,讓候選人無法獨攬提名,避免唱獨腳戲的候選人無法取得足夠信任票,而令特首無了期難產。
林瑞麟則強調,第一次特首選舉與○七年七月一日之間有九十五日,目前法例規定一旦需要重選,則要在四十二日之後舉行,換言之七月一日前會有三次選舉機會。他又稱,即使選舉出現競爭,也可能因候選人去世或大病,而令特首無法如期產生,「係有○點○○一機會或者選唔到(特首),但任何選舉都唔可百分之一百無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