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無訂明最高刑罰

法例無訂明最高刑罰

【本報訊】葵青區區議員雷可畏捲入頂包風波,警方以涉嫌妨礙司法公正罪將他拘捕;在普通法下,妨礙司法公正罪並無最高或最低刑期,所牽涉罪行,由一般交通意外後司機找人頂包冒充司機、到刑事案件中干擾證人都有。近年本港較嚴重的頂包案,首推二○○二年藝人謝霆鋒遇上交通意外,由所屬公司司機頂包最轟動,謝最後因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立,獲判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律師指出,妨礙司法公正罪源自普通法,普通法並無為此罪行定下最高及最低刑罰,須由主審法官按案件嚴重程度作出獨立裁決,他補充若涉及類似刑事案件中干擾證人的控罪,被告若罪名成立可判處入獄一年半至兩年,至於涉及交通意外司機頂包,亦無固定刑罰。

謝霆鋒案轟動一時

二○○二年三月,藝人謝霆鋒駕駛其法拉利跑車在中環紅棉路失事撞毀,其所屬公司司機成國定事後頂包冒充司機,至於負責案件的交通警劉志偉則縱容成國定頂包。謝、劉二人由法院判處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立,謝輕判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劉則入獄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