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養家禽必須符合11條件

散養家禽必須符合11條件

【本報訊】漁農自然護理署訂出豁免交出寵物家禽的十一項條件,巿民除要在飼養的地方加設堅固的屋頂和圍上防鳥措施和為寵物佩戴腳環外,日後任何漁護署署長指示的授權人士更可進入飼養的地方作檢查,確保巿民已遵守所有措施。
立法會昨日繼續審議禁止散養家禽條例草案,漁護署助理署長薛漢宗表示,日後飼養寵物禽鳥的巿民可以申請豁免,條件是住戶不可以在同一處所內飼養對寵物家禽構成禽流感風險的動物、加設防鳥設施、飼料和盛載飼料或飲用水的器皿必須妥為放置等,若市民飼養的是寵物雞,漁護署會注射禽流感疫苗,並定期抽取血清樣本化驗。
豁免許可證又規定,漁護署署長有權在獲豁免的禽鳥身上和處所範圍,進行抽樣化驗,並容許任何獲授權的人員進入飼養處檢查。漁護署預計,下財政年度需處理二百五十個飼養家禽的展覽牌照申請,需五名人手,預算花六十八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