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離港逾56日不獲發失業綜援金

全年離港逾56日不獲發失業綜援金

香港市民如於過去一年離港超過五十六日,將不符資格向社署申請失業援助金。一名長期於內地工作的香港人,早前失業時申請失業援助金便被拒。有社工表示,法例本身精神沒有錯,但社署可彈性處理以作配合。

在內地任散工餬口

過去一直於內地工作的陳先生表示,於去年年初被僱主裁員後,一直未能找到工作,其間只能任散工幫補家計。他稱,去年八月他向社署申請失業援助金,至九月中,社署職員告知他,因他長期身在內地工作,過去一年離港超過五十六天,故將其援助金申請延至十一月中,才符合資格。
「好多香港人好似我咁中港兩邊走,萬一不幸失業,就可能因為咁被拖延申請。」幸好陳先生於十月時找到工作,才不用再申請援助金。
社會福利署新聞組發言人表示,因陳先生過去一年離港超過五十六日,故未符合資格申請失業援助金,須延至十一月中才可申請。該署會視乎個別情況,決定會否彈性或酌情處理申請。
檔案編號:0301057

意見:應彈性處理申請

有多年協助失業人士尋找工作的資深社工陳姑娘表示,過去也聽聞類似個案。她稱,「法例本身精神冇錯,但始終會有啲人喺法例縫隙中被忽略,所以如果社署可彈性處理(例如接受提交工作證明),而唔好咁僵化,就唔會出現問題。始終唔係個個好似陳先生咁好彩,可以咁啱搵到份工,過去我有唔少個案都係不停做散工頂住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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