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昨在旺角的掃黃行動中,在其中一個色情架步拘捕一名十五歲雛妓。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據法例,凡與十六歲以下少女發生性行為,嫖客一旦被捕及被檢控,法庭不會接納被告不知悉女方年齡為抗辯理由,只要控方能證明被告確曾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便可入罪,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監五年。 另外,法例規定,同一單位若一年內兩次被警方成功向法庭舉證為賣淫場所,法庭便會批准封樓半年,其間禁止任何人進入或將該單位轉讓,擅自進入單位者可被判監半年及罰款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