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高凌 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早前本港發生了兩宗令人痛心的悲劇。一名十歲的男孩,默默承受父母的懲罰,被囚禁在皮箱裏直至生命流逝。另外一名八歲的女孩,因為受不了母親嚴苛的體罰,從家中窗戶縱身跳下,放棄了生命。發生了悲劇,父母固然責無旁貸,但社會盲目遵從傳統的管教兒童方法,亦是悲劇一再發生的原因。
身心痛苦在所難免
社會大眾往往認為體罰是管教兒童的有效方法。養不教,父之過,普遍家長認為自己有權管教子女,在需要時使用適當體罰亦不為過。可是,剛剛發生的悲劇告訴我們,體罰與虐兒並沒有明確的分野。
我們一般將體罰理解為以武力令兒童感受一定程度的痛苦,從而達到管教目的,兒童未必會受傷,但身心痛苦卻在所難免。以暴力迫使兒童妥協,肯定只能阻嚇他們再犯錯,卻不能誘導他們做好。家長往往以為自己有克制力,對日漸嚴峻的體罰不以為然,直至被發現自己虐兒時,才驚覺對孩子已造成傷害。
較早時,社會福利署委託本人進行了本港首次大型隨機抽樣研究調查,探討家庭暴力問題。結果顯示,有三成二父母承認在過去一年曾體罰兒童,其中有六成兒童,相等於七萬名孩子,更受到父母掌摑、鞭打及拳打腳踢。相對於同年六百多宗的虐兒舉報,只有百分一的受害兒童獲得救援。
立法禁止體罰兒童
以管教為大前提向兒童施行體罰,看似理據充份,其實反映了成人忽視兒童權利。根據聯合國兒童公約,兒童非但不是父母的財產,更應享有自己的權利。作為締約地區,香港並沒有賦予兒童作為個體的權利。在法律上,兒童被視為無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代表自己提出法律程序,要依賴法定監護人代為起訴。儘管兒童多不願意被父母嚴苛地懲治,多害怕受到傷害,他們也不能為自己爭取保護,直至創傷明顯地為外人所知。
本港法例已將體罰兒童界定為違法行為,其中包括第二七九章第五十八條「禁止老師體罰學生」,及第二四三章A第十五及四十五R條「禁止任何人(包括家長)對兒童中心內的兒童施行體罰」。可是,法律沒有指出在家施行體罰的刑責,令「家」成為了最不安全的地方,而家長誤用違法的管教行為也不自知。
法律為社會訂立道德尺度,也給予犯錯者自省及更生機會。立法禁止體罰兒童,並非要將不善管教的家長抓進牢獄,而是要讓他們知道自己用錯方法,阻止他們進一步傷害子女。正如盜竊行為,法庭並不會因為偷取物品的價值而衡量罪名成立與否,但事情的背景和經過卻會成為刑罰輕重的考慮。為配合法例的執行,司法機構應擴闊對施虐父母的判刑類別,把強制性輔導納入考慮之列。此外,當局亦應檢討現有法律程序,讓兒童有權自行或授權他人申請禁制令,保障自己的安全。
剖析過往慘劇案例
長遠來說,政府應檢討過往牽涉兒童受傷或死亡的事件,剖析慘劇成因,作為建立更完善機制及策劃家長支援服務的參考。
立法禁止體罰兒童的爭議,在起草教育條例時也曾引發激烈辯論,在實施初期也經歷強烈的反抗。時至今天,沒有人會再提出教師應該有體罰學生的權利,亦沒有人會認為除了武力,便沒有更好的教導學生的方法。在我們要求老師循循善誘地教導學生的同時,亦應提醒家長以耐心和關愛去教導子女,以身作則,向下一代宣揚「零暴力」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