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放大鏡:徵銷售稅人人墮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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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司長唐英年在剛宣布的預算案中,提及將於今年年中就商品及服務稅(GST)提出公眾諮詢。商品服務稅亦稱「銷售稅」或「消費稅」,特徵是幾乎所有本地商品及服務消費均須課稅,而稅項最終由消費者負擔。這種稅收的全面性,意味着人人都要繳付稅項。
商品及服務稅是在生產和銷售鏈的每一個階段徵收的。舉個例子,假如商品及服務稅稅率定為3%,皮鞋製造商甲在購入1000元的皮鞋原材料時,必須向材料供應商繳付30元的GST,稱為「進項稅」。當製造完畢,甲將皮鞋以2500元賣給零售商乙時,需要向乙收取75元的GST,稱為「銷項稅」。
甲將收取的銷項稅扣減已支付的進項稅,得出差額為45元,這是甲必須向稅務局上繳的GST。與此同時,當零售商乙將這皮鞋以3000元出售給顧客丙時,會向丙收取90元的GST,乙再扣減支付給甲的GST後,將差額15元上繳稅務局。所以在整個生產和銷售的過程中,GST最終是由消費者丙一力承擔。
雖然商品及服務稅的一般原則是向廣泛層面徵稅,但國際慣例是對若干類別的商品及服務實施零稅率或給予寬免,例如很多國家對出口貨物實施零稅率,亦有些地區對日常必需品會給予豁免。對於何謂「必需品」,並沒有一致接受的共通定義或清單,但如果豁免的範圍太廣,會導致稅網收窄,行政費用增加,影響了徵稅的能力,亦失去稅收的意義。

負面影響不會持久

目前在亞太地區,徵收商品及服務稅的主要經濟體系包括:中國大陸、澳洲、新西蘭、日本和新加坡。這些國家的經驗顯示,實施GST在短期內對通脹和消費會有不利影響,導致通脹率一次過上升及消費減少。但當GST實施一段時間之後,一般都不會有持久的負面影響。
企業方面,由於商品及服務稅會令會計程序變得較為複雜,可能需要增聘人手處理。為了減輕中小企業的負擔,商品及服務稅通常都會設有起徵點,例如一間小規模的士多,如果沒有登記,則表示在銷售時毋須向顧客收取GST;但是當它購入貨品時,仍需向供應商支付進項GST,而此進項稅將不獲退款,變成營業的成本支出。所以,小企業不登記GST,可說有利有弊,而很多地區均容許營業額低於起徵點的企業自由選擇登記。
ACCA(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
香港分會專業事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