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私隱例 歷來只一案入罪<br>議員促加重洩密刑責

違私隱例 歷來只一案入罪
議員促加重洩密刑責

【本報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訂明保障個人資料的原則,如使用資料的機構,須採取適當保安措施保障市民的個人資料;若不遵守私隱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不過,至今只有一宗涉及個人資料的案件能成功檢控,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認為,需研究是否應加重違例者的法律責任。
目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有責任調查涉嫌違反個人資料條例的個案,並在需要時向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但只要對方作出更正,當局就不會檢控。
何俊仁承認,市民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生,當局應考慮是否需針對罔顧保安以致洩漏大量個人資料者,加重其法律責任。

私隱公署無檢控權

不過,現時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只有調查權力,沒有檢控權力,違例個案須轉交警方檢控,至今共有二十九宗個案轉交警方,但只有一宗成功入罪,涉及一間財務公司的職員致電當事人推銷投資產品,被拒絕及告知不要再次來電後,仍繼續致電,違例公司去年被罰款五千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已要求當局改例,賦予公署檢控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