巿民安排親人入住安老院時,須留意合約上的收費安排。讀者一名親友早前入住安老院,惟入住首日已因即時病發被送入醫院,之後長住醫院直至離世,惟其親友入住院舍不足一天,是否可獲退按金?有律師認為,當院友入住院舍一刻,即代表其已接受有關租住安排,故院舍有權殺定。
合約列明收費規定
讀者馮小姐稱,她於去年十一月安排其七十八歲親人,入住觀塘一間安老院,當日付了七千多元住院按金,但付款後第二日,其親人入住該院舍只數小時,便已因病被送入醫院,並一直住院至本年一月辭世。
她於去年十一月二十日向有關院舍提出取回按金,但卻遭院舍拒絕。
有關安老院院長嚴先生回覆本報查詢稱,每位入住該院舍人士,均會獲發一紙合約,合約中訂明以月計算住院費,因此不可以住院日數作比例計費,加上要計算成本開支,因此院友即使未住滿一個月,亦要繳足一個月費用。
檔案編號:0220034
意見:可從按金扣除款項
法律界人士謝天良表示,院友在入住院舍一刻,其行為已代表了接受這個租住安排。情況如同租樓或買樓一樣,所付的按金在合理情況下,該院舍是可以殺定,沒收該筆按金。
若合約細則沒清楚訂明,院舍有權可按其實際損失,包括行政費或已訂購物品,從按金中扣除後,餘數才退給院友或其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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