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公共關係科表示,尖沙嘴分區及灣仔分區警署已知悉上述情況,警方在接獲有關投訴後會即時派人前往調查,但在大部份投訴中,被投訴者在警員到達前均已離去,故無法跟進。
雖然如此,尖沙嘴分區及灣仔分區警署曾拘捕非法籌款或行乞的持雙程證「和尚」(去年中至本年二月底數字見表),而他們亦已按既定政策送返中國原居地。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228章)第4(17)條規定,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而未獲社署或稅局發出許可證,可處罰款五百元或監禁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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