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人大釋法 可免則免 - 盧峯

蘋論:人大釋法 可免則免 - 盧峯

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先生昨天發表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表示解釋《基本法》是人大常委會的重要職權,並以去年補選特首任期的爭議為例,指人大常委會釋法能迅速解決分歧,令新的行政長官選舉得以順利進行;而港澳辦副主任陳佐洱先生更認為,人大釋法是香港法治、法制的正常部份,港人應該習慣有關的做法。
從表面上看,吳先生及陳先生的看法好像有點道理,畢竟人大常委會至少名義上是中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它是有權解釋全國性法律包括《基本法》的,而《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也規定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權。然而從整個一國兩制政策的構思及原則來看、從維持兩制的分別來看、從維持香港的高度自治來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只能是一種緊急的權力、只能是一種沒有辦法下才使用的權力,絕不是一種在正常情況下該使用的權力、絕不是一種港人該習以為常的權力及做法。
應該看到,整個一國兩制政策的設計、整個一國兩制政策的指導思想是以保持香港原來制度、香港原來生活方式為優先的,此所以整部《基本法》從總則到各個部份的條文都着重說明如何保障香港的各項制度不變、都着重規定如何保持香港的重要特色及制度不變。法律制度、司法制度是香港最重要的制度資產、是香港跟內地分別最大的制度;要保持香港的制度,就必須保持香港的法制按原來的體制及方式運作,就必須確保香港的法制按原來獨立不受政府干預的原則運作、就必須確保不會把內地的法制及做法搬到香港。偏偏人大釋法正正是把內地的法律概念引入香港、正正是把內地法制的做法引進香港;像這種可能干擾及損害本地法制運作的做法,怎能不慎之又慎、港人怎能視作正常的安排呢?

另一方面,為了維持香港的高度自治,除了國防、外交等由中央政府管轄的事務外,其他社會問題、經濟問題、政治問題都應該盡量透過香港本身的體制包括議會制度、包括司法制度解決;過往八年的經驗顯示,香港本身的制度特別是司法制度完全有能力解決複雜政治或政策的問題,例如較早前有關竊聽及截取通訊權力的爭議;法院就巧妙的運用權力,一方面讓執法部門可繼續在偵查案件時繼續截取可疑人物的通訊,另一方面則促使政府及立法機關盡快修改法例。當本港的體制、本港的法院能夠有效解決香港自治範圍內的問題時,人大常委會有甚麼需要釋法呢?人大的釋法權不是可以備而不用嗎?
當然,人大常委會行使《基本法》解釋權最讓人擔心的是它每每以政治考慮為先、每每利用釋法來達到政治目的而不是真正解釋法律。就以補選特首任期的問題為例,本地法律界包括特區政府及律政司方面一直認為補選的特首任期應為五年,而《基本法》的條文也清楚寫明所有按確當程序選出的特首的任期都是五年;然而北京政府高層卻不肯接受這個合理合法的解釋,硬要透過釋法把任期定為上任特首餘下的任期即兩年。此外,○四年當市民還在熱烈討論、還在積極凝聚共識在○七、○八年實行雙普選的時候,北京政府領導層又突然透過人大常委會釋法扼殺○七、○八雙普選,令香港政制發展原地踏步。這些事例說明,人大常委會釋法往往不是因為法律上的需要,而是為了政治上的需要,而是為了讓北京政府可以把它的意旨、把它的想法強加在港人身上。我們認為,這樣的釋法對香港的法制、對香港的高度自治都是有損害的;像這樣的做法實在不能習以為常、實在不應視為香港法制的正常部份,反而應當愈少愈好、應當盡量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