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官涉礦難判刑

16官涉礦難判刑

廣東省梅州市法院前日審理,去年八月造成一百二十多名礦工死亡的興寧礦難案。十六名涉嫌瀆職犯罪間接導致礦難的官員,全部罪名成立。其中,興寧市國土局原副局長李振權,因玩忽職守、受賄罪,遭重判監禁六年。另外十四人分別被判入獄三至四年,一人則獲輕判緩刑。
《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