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律政司改變初衷的做法,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質疑,其中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出,律政司先後的決定「分別係大咗」,事件令人側目,認為律政司方面有足夠時間研究控罪,惟案件有新進展時作出修訂控罪的做法很普遍。
律師謝連忠則質疑律政司檢控態度不認真。他表示,律政司應經過肯定才作檢控,事件亦對被告不公平,「本案令律政司檢控方面好似冇制度咁,只視乎案件落喺邊個手上,就由佢去改變被告嘅命運。」今次處理手法會使大眾質疑檢控程序的可靠性及穩定性,而起訴被告「作出侮辱公眾禮儀行為」罪名則十分罕有。
根據律政司的《檢控政策及常規》,在提出簽保安排建議後,控方會審視是否有一些材料在提出訴訟時是不知道,或未能充份掌握的,但有關材料卻是對繼續檢控起關鍵作用。在這情況下,控方會按照是否提出檢控的基本準則,重新評估案情。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