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市民的通訊私隱權,秘密監察必須先得到經法定程序的正式授權。政府同意,侵擾性較高的秘密監察,應向法官申請,得到法官授權,不應以內部授權了事。
理所當然,法官在聆聽這些申請及決定是否授權,必須是在司法獨立的保障之下,不然這個程序就失去意義。然而,根據政府的建議,一般法官無權處理這些申請,秘密監察須由行政長官特別委任的「小組法官」授權。那麼「小組法官」的制度,是否具備司法獨立的保障?
我們覺得這是有很大的疑問的,因為特別委任、任期三年、委任和續任前都先經審查這個制度,並不符合司法獨立的條件。「小組法官」其實只是以行政公職人員的身分,執行一項行政職務,並不是以法官身分按司法程序執行法庭職務。「小組法官」的任命不受保護,如果行政當局不滿意「小組法官」的表現,即使不能馬上終止他的「小組法官」任命,也可以在三年任期屆滿之後就不續任,甚至藉「品格審查」對法官施加控制。既然這個制度不具備司法獨立的條件,法官的頭銜就只是一個煙幕。
我們建議,秘密監察的授權,應以法庭程序申請,由正常的法官,行使其司法職能處理。如果認為這類申請涉及某些專門司法經驗,可由首席法官設立一個新的分類,就如司法覆核、商業糾紛等分類一樣,每個分類分派法官審理,毋須另行由行政長官特別委任。事實上,如果執法人員不相信法官能遵守專業保密原則,現時許多案件根本也不可能由法庭審理了。行政當局實在不必畫蛇添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