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零售商出售過期食品,引起廣大巿民關注食物的衞生及品質。而食環署接獲舉報後,如查證有關食品逾期屬實,便會根據規例作出檢控。
關注食物衞生的梁先生稱,近期見傳媒廣泛報道有關逾期食物的投訴,認為對零售商起到一定阻嚇作用,亦有助保障巿民的食物安全。不過,他更關注監控生產商如何釐定食用日期,又食品標籤的保質期是如何釐定,又有否部門監控標籤上所載的保質期呢?
另如商戶或食品商隨意改動食用日期標籤,例如由三個月改為一年,又有否法例監管?
擅改標籤屬違法
負責食物監控的食物環境衞生署函覆本報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132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中的規定,從微生物觀點看,一些預先包裝的食物是非容易腐壞,以及逾期食用這類食物會對人體健康帶來很大風險。
故此這類預先包裝的食品須以「此日期前食用」(Useby)來標示食用日期,這類食物包括經巴士德消毒的鮮奶、包裝的火腿蛋三文治等。
其餘有較長貯存期的預先包裝食物,如糖果、罐裝飲品等,則可用「此日期前最佳」(Bestbefore)來標示食物的保質期。如有關食品需要特別貯存方法,則須同時在標籤中列出。
至於應如何釐定食用日期,則要視乎食物的本質。食品製造商最能了解其產品的特性及本質,因此他們應從微生物及保存食物營養的角度,決定合適的保質期。食環署會根據現行法例,監管如何標示保質期。
根據上述規例,任何人士如未得到食品製造商同意而擅自更改標籤上的資料,包括食用日期,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二一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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