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超巿售賣過期食品幾近氾濫,最近連藥物也有過期貨。有巿民向本報投訴,西貢匡湖居惠康超巿減價促銷過期必理痛,記者到場查證屬實,該盒裝必理痛過期近兩個月。有藥劑師指出,病人服食過期藥物後果「可大可小」,衞生署表示會跟進個案。
上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許,巿民王小姐投訴指西貢匡湖居內惠康超巿售賣過期必理痛,記者即時到上址巡查,發現貨架上有一盒逾期的「必理痛特快八片裝水溶片」,盒上還貼有「清貨減價」黃色標籤,促銷價十五元。
記者檢視該盒必理痛列出藥物失效日期標籤為「EXPIRES01/06」,但「清貨減價」的黃色標籤恰巧蓋在「EXPIRES01/06」上面,幾乎將日期遮蓋。香港藥劑師學會藥物教育資源中心總監崔俊明指出,該藥物包裝盒上印的「EXPIRES01/06」,意思是指該藥物應於○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踏入○六年一月該藥物已失效。
「後果可大可小」
港九藥房總商會副理事長方齊然補充,若消費者於一月份購入該盒列明「EXPIRES01/06」的藥物,已屬過期貨,記者在二月二十二日購入,即過期近兩個月。他稱,藥房不會售賣過期藥品,因為藥房會在藥物有效到期日前一個月至三個月退回藥廠,而不會有任何金錢損失。
崔俊明表示,一般止痛藥物過期,副作用應不大,但藥效可能會下降,未必能有效治病。他批評超巿不應售賣過期藥物,必須加派人手巡查銷售的藥物有否到期,「藥物食落肚,病人食了過期藥物後果可大可小!」
家庭醫生關嘉美直斥超巿屢售賣逾期食品好過份,現在售賣逾期藥物更「離譜」,雖然現時藥物保質甚佳,稍為過期仍保持一定藥效,「但係啲藥物攞嚟醫病,減價賣過期藥即係呃病人。」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會跟進事件,根據現行的《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規定,若化驗證實有關藥物不適宜供人食用,一經檢控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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