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禽算不算「財產」? - 陶傑

雞禽算不算「財產」? - 陶傑

特府立例禁止散養雞鴨,強行收取家禽,由於上次宣布賠償,刁民即越境由大陸走私大量雞鴨排隊收錢,因此曾特府這次學乖了,一文錢也不賠。
這卻觸發了《基本法》第六條:「特區政府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和一百零五條:「特區政府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的爭論。本來這兩條本身就重複,但「依法保護財產權」之所以出現兩次,當初可能針對香港人一九九七年後對於或許遭到「共產」的恐懼,嚕囌一些,亦無可厚非。
然而雞鴨算不算「財產」?特府的律政官員說,所謂「財產」,一般是指房屋等不動產,雞鴨不在此例。但是《基本法》另有二十九條:「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房屋住宅,是與「財產」分別說明的,這就證明私養雞鴨也屬於《基本法》所稱的「財產」。
最後又只有「人大釋法」一途。「雞鴨」算不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之「財產」?提請「釋法」,特府必輸。因為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九億是農民,農業國家的財產,以農民擁有的雞鴨多少而計算,中國自夏商周以來皆如此。正如在阿拉伯國家,遊牧民族的財產,以擁有多少隻牛和多少隻羊來計算。雞鴨當然屬於私人財產,這是中國最基本的國情,特府律政高官,竟然滿嘴西方歪理,指雞鴨不算財產,可謂數典忘祖。

不但雞鴨是財產,嚴格來說,按照中國傳統,連妻妾奴婢、奴才和菲傭,也是一個家族的合法私有財產,棒打杖殺,悉隨尊便。按照《基本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徵用的財產補償,不得無故延遲支付」。現在特府殺了那麼多雞鴨,十多天仍未賠償分文,已屬「無故延遲支付」行為,一早違反了《基本法》。
即使今天「苦主」們,馬上收到特府的賠償,但賠償已經延遲支付,單憑這一點收了錢,還是可以繼續告政府,除非特府再次提請人大「釋法」就「延遲」兩個字提出權威解釋。遲了多少天才算「非法」?是一天、一個月、還是十年?漏洞處處,「釋法」連連,《基本法》是一部「差不多先生」的經典作品。
怎樣才可以不賠呢?除非中國指出:香港人在英殖時代,早已經「脫農入工」,進入工業先進時期。半山豪宅,沒有養雞的,因此舉凡與農業社會相關的一切物品,開了一張清單,如雞鴨、秤砣、筲箕、扁擔、鋤頭、馬桶,以至農村婦女所穿的肚兜,均屬於小農社會的財產物品,與香港這另一制不符,因此以上物品包括雞鴨,概不在香港居民「私有財產」之列,不受保護,特府可盡屠之,不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