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契規定業主大會法定人數

公契規定業主大會法定人數

問:讀者黃先生正計劃為所住的大廈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但在查看公契時,發現公契要求出席業主大會之法定人數為12/16業權份數。如按照以上要求,他預計成立法團將有困難,現來函查詢。
答:為解決多層大廈管理問題及業主之間的權責糾紛,發展商在出售單位給小業主前,會制訂該大廈的公共契約(簡稱公契),並由首位小業主在公契上簽署落實。公契內除訂定一般大廈管理規則及業主的權責外,亦會就召開業主大會的程序作出了規範,以便議決的結果對全體業主具約束性。
現時,《建築物業管理條例》並無列明召開業主大會以委任管理委員會的法定人數。根據該條例附表8,業主會議的法定人數為業主總數的10%。但若公契就業主大會之法定人數另有訂明,則附表8之規定並不適用。
由於黃先生指出大廈公契已訂明業主大會的法定人數為業權分數12/16,因此條例附表8有關法定人數的條文並不適用,而召開業主大會的法定人數須根據公契規定。黃先生可游說其他業主使用授權書委託代表出席會議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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