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安從業員被僱主剝削工資,即使可放年假,仍要補貼工資差額給僱主另聘替工。勞工處指遇有不成文規定引致僱員損失,員工可透過勞工處向僱主追討有關已付款項。
須補貼薪金請替工
任職保安員的蔡女士稱,公司雖指定有七天年假、十二天勞工假,惟在她任職的一年多,從沒放過勞工假,只有每月四天例假。
另外,即使員工可以放七天年假,但放假期間公司要找替工「頂更」,公司並稱因聘用替工的日薪為二百元,而保安員本身的日薪只是一百七十多元,故此要員工補貼二十多元,才可放假,她認為其公司剝削員工。(○二一五○三七)
意見:勞資關係科調解
就員工要補貼薪金聘請替工「頂更」,勞工處發言人表示,目前《僱傭條例》並無特別涵蓋這方面情況。但僱主如要終止或刪減任何僱傭合約條款內內容,該條款均賦予權力保障僱員。遇有不成文規定引致員工損失,員工可透過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向僱主追討有關款項。
至於法定的十二日勞工假,僱主不可以工資代替假期,否則僱主可被檢控。
僱員如對僱傭條例有疑問,可到各區勞資關係科落案,由該科人員了解事件後,決定是否安排雙方出席調解會議。如有查詢,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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