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北上尋歡的港人需要注意,內地今天開始實施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賣淫及嫖娼者有新處分:賣淫或嫖客若被公安當場捉到,可被拘留十五日,及罰款五千元,公安並會通知嫖客的妻子或家人。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啓認為,捉賣淫及嫖娼者後通知事主家人的做法是侵犯私隱和尊嚴,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
根據新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可處罰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另外,第六十七條及六十九條規定,有關引誘及介紹他人賣淫或參與淫亂活動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等。
今日起實施情節分輕重
內地公安官員演繹新處罰法時指出,「從三月一日開始,警方在查獲賣淫嫖娼違法人員時,一律要對違法人員進行拘留並通知其家人,情節輕微可以不拘留但要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他指出,在此之前,一些民警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一般都是統一罰款五千元,這樣會造成民警為了罰款而辦案。
另外,以前一些多次賣淫嫖娼者被處罰拘留時,他們多要求警方不要通知其家人或單位,有的家屬以為事主出差,有的以為事主失蹤而到派出所報案;新處罰法對賣淫嫖娼者必須拘留並通知其家人,只有情節輕微的才只罰款五百元以下而不處罰拘留。
至於何謂「情節輕微」?公安官員稱,內地警方正制訂一份詳細指引,當中將包括:賣淫嫖娼者年齡不滿十四歲並且是第一次;談好價錢但沒有交易的;在桑拿浴室和其他娛樂場所異性之間手淫等。已進行交易者則屬情節嚴重。
網民恐助長公安收黑錢
內地網民對新處罰法褒貶不一,有人指公安捉嫖娼者罰款拘留同時,還通知事主老婆,只會令離婚率飆升,亦有人指會收阻嚇作用;但更多網民認為會增加公安收黑錢的機會,因為若不想被家人知道,惟有付出更多錢賄賂辦案公安。
十年前港人在內地嫖娼被捉,傳聞公安會在回鄉證上蓋上「嫖娼」的印章,當時曾收一時之效,後來公安指那是謠傳;近年港人因嫖娼被捉,除了罰款外還會面對勞動教養半年,但由於事主一般都願以錢代罰,該條例形同虛設。
另外,新處罰法與港人有關的還有,若內地的出租物業被人用作「淫窟」而不舉報,業主會被罰五百元以下;大婆若請私家偵探在內地偷拍捉姦一樣會被拘留十日及罰款五百元。
原有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在一九八六年實施,條例主要是處罰一些尚未夠刑事起訴但又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原有的條例中處罰賣淫嫖娼者,是處以十五日拘留,責令其寫悔過書及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凡經公安抓獲教育後再次犯者,屬屢教不改,一律送勞動教養(俗稱:勞教)。而新處罰法雖沒有強調賣淫嫖娼需送勞教,但根據勞教法,多次觸犯條例者一樣可送往勞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