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健身公司菲力偉的一名女僱員,指她的佣金是其底薪的十倍,應以底薪連佣金作基準,一併計算,她離職後向資方追討欠款,兩度獲判勝訴,但終審庭判菲力偉上訴得直,裁定按立法原意,逐月計算的佣金,不能作為計算假日及年假薪酬基準。
判菲力偉上訴得直
這是首宗涉及合約佣金可否拿來計算假日及年假薪酬的案例,影響深遠。的近律師行合夥人鍾詠雪認為,很多僱主會因今次裁決而開心,但已按早前判決發放額外薪酬給員工的僱主,不能取回多繳的款項。
原訴人陸思明於九六年起,在菲力偉做美容顧問,每月底薪五千六百元,但合約訂明,可按營業額獲佣金,而其佣金一般達底薪的十倍,她在○一年離職後,指菲力偉應以底薪連佣金作基準,計算其假日及年假薪酬,向勞資審裁處追討欠款敗訴,其後先後在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獲判勝訴,案件可望發還重審。
不過,終審庭昨裁定,逐月計算的佣金,不能作計算假日及年假薪酬基準;若逐日計算則另當別論。
案件編號:FACV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