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直有鄉民指散養家禽屬於私有財產,政府沒收可能牴觸基本法,但衞福局發言人昨日重申,禁止散養家禽法例並無違反基本法,當局亦沒有法律責任作出賠償,而關鍵在於基本法第一百零五條中「徵用」一詞的涵義上。
稱不構徵用財產
發言人解釋,當財產的所有權被轉移時,才會構成徵用財產,就目前情況,法例本身既沒有把家禽的所有產權轉移給特區政府,也不會使家禽擁有人喪失家禽的所有權,故不存徵用情況。
漁護署又沒有命令屠宰現有家禽,因此沒必要支付補償;至於家禽擁有人亦可在法例修訂生效前,屠宰所管有的少量家禽,供私人食用。發言人強調擁有人在法例修訂生效前自願向政府交出家禽;或根據有關法例,撿取有理由懷疑違反修訂的人所飼養的雞隻,均不構成徵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