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徵稅和使用武力的壟斷權力,這兩種壟斷權力最容易受到濫用。所以,當代法哲學家諾齊克(RobertNozick)便提出「最弱意義的國家」,主張「最大限度地削減國家的權力」,只有這樣做,才能壓抑國家對個人權利的肆意侵犯。
政府使用徵稅的壟斷權力,調節社會財富的分配,也不能取之不義。諾齊克認為,若個人在「正職」之外,還自食其力,自願減少休閒時間,用勞力再增加收入,政府對這些收入再徵稅,實際是一種「非正義的再分配」。因為對努力工作的人加重徵稅,便等於懲罰努力工作的人,故此不符合社會公義,說得實在很有道理。
唐英年在新一年度財政預算案中,以降低邊際稅率、延長供樓利息扣稅年期三年等小恩小惠,派一粒糖予中產階級,卻念念不忘擴大稅基,為開徵銷售稅鋪路,不惜犧牲香港的長遠昌盛繁榮、破壞簡單低稅制的競爭優勢,只換來官僚操弄權柄的一時快感,合理嗎?
認為開徵銷售稅有助政府擴闊稅基,穩定政府收入來源,這個開徵理由實難以令人接受。政府得到更多稅收,刮取民脂民膏,只有兩個後果──第一、引來更多利益集團進行「尋租」活動,拼命向政府「搵着數」,攫取納稅人的血汗錢;第二、政府不斷自我膨脹,到處揮舞權力之劍,以致個人的權利無可避免受到國家肆意侵犯。
銷售稅斷送香港繁榮
銷售稅是一種間接稅,屬於「累退」稅種。愈貧窮的人,消費佔收入的比例愈高,所繳交銷售稅的比例也愈大,是使到窮人百上加斤、苦上加苦的徵稅。這種所謂「一視同仁」的徵稅,只有機械式的公平,卻違反社會公義。
開徵銷稅售也勢必刺激必需品價格上揚。開徵3%的銷售稅,可能令這種貨品的價格增幅超過3%。這種「過度轉移」(Tax-Over-shifting),在很多開徵銷售稅的國家都成為一個普遍現象。美國普林斯頓大學HarveyS.Rosen和英國倫敦經濟學院的TimothyJ.Besley,兩位教授在美國多個城市進行調查研究,發覺價格彈性較低的貨品,「過度轉移」特別嚴重;而價格彈性低的貨品,往往就是個人日常的必需品(見SalesTaxesandPrices:AnEmpiricalAnalysis,1998),窮人想省儉省用也不可能,惟有咬着牙關支付銷售稅。
這項弊大於利的稅收政策,若政府一意孤行落實,只會斷送香港的繁榮,作法自斃!
江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