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擅改合約觸犯僱傭條例

僱主擅改合約觸犯僱傭條例

有僱員入職時與僱主議定擔任保安員工作,但到職後除當保安員,竟要加做清潔工作,由於工作性質不符,僱員向僱主反映,反落得被「炒魷」收場。勞工處回應稱,僱主中途更改僱傭合約內容,又未得到僱員同意,可能觸犯《僱傭條例》,僱員可向勞工處舉報。

保安員要負責清潔

去年七月到元朗一間醬油廠任職留宿保安員的李先生向本報投訴,入職前僱主並沒說明他須負責廠內局部地方的清潔工作,到職後,廠方卻要他負責清掃停車場及留宿附近位置。他認為與當初入職時工種不同,向廠方反映,但一個月後他即被解僱。
李先生稱,由於入職時僱主並未向他發出僱傭合約副本,故他沒有書面文件,證明聘用他時是任職保安員,故他不知是否有理據申訴。

意見:向勞工處舉報

勞工處發言人指出,無論是口頭或書面承諾的僱傭合約,均具效力,視乎聘用時僱傭雙方如何釐定工作範圍。若僱用時說明是做保安工作,但僱用中途卻要額外擔任其他類別工作,又在未得到僱員同意下作出更改,僱主這樣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可能違例,僱員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投訴。
勞工處熱線:2717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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