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內地公安向頑抗拒捕的疑犯開槍,常被內地傳媒形容作「正義槍聲」,但在警民衝突、騷亂事件愈來愈多的情況下,「警察在甚麼情況下可以開槍?」引起各界關注。深圳率先在內地試行的《警察通令》,明令休班公安禁止攜槍進入公共場所,持槍公安在六種緊急情況下,經警告無效才可開槍。 《南方都市報》/本報記者
《南方都市報》昨日引述深圳市公安局官員表示,公安過往可依照《警察法》、《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規定,對罪犯實行強制手段,但深圳警方今年一月在全國率先頒布試行《深圳警察通令》,為公安何時可以開槍提供更規範性操作準則。
通令明確規定,公安在處理劫機、搶奪槍枝彈藥、破壞軍事設施及暴力襲警危及其生命等六種緊急情形下,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通令部份條例 借鑑香港警隊
通令又規定,公安在非警務活動時嚴禁攜帶、使用槍枝;不得攜帶槍枝飲酒;非工作需要不得攜帶槍枝進入飯店、商場和歌舞廳等公共場所;非執行任務需要不得用非製式裝具攜帶槍枝;不得使用所配槍枝狩獵;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贈送、交換所配槍枝。
通令還強調,遇有犯罪分子停止實施犯罪,服從公安命令的;犯罪分子失去繼續犯罪能力的,公安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據悉,《深圳警察通令》中部份條例是借鑑《香港警察通例》而制訂。
何時可以開槍 法規過於籠統
不過,廣東人大代表朱列玉指出,現時內地對公安何時可以開槍的法律過於籠統,他將向正舉行的廣東省十屆人大四次會議提交議案,建議制訂《廣東省人民警察執法權保障條例》。他又建議,公安可在九種情況下開槍,其中包括群體性事件中,警察遭鬧事分子採用暴力手段圍攻且可能造成致命傷害。他指出,警察在處理群體事件時較頭痛,建議條例中要明確告訴警察應該做甚麼、怎麼做。
去年十一月,廣東汕尾東洲村民抗議徵地賠償不足時,武警曾開槍射擊,官方承認造成三死八傷,事件震驚海內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