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專員建議若無檢控 受秘監者應獲通知

私隱專員建議若無檢控 受秘監者應獲通知

【本報訊】當局堅持毋須在事後將秘密監察行動通知曾被監察者,並指此舉反而對被監察者不利。但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反駁,被監察者難察覺該等行動,尤其是事後若沒被檢控,根本無從投訴,因此除非當局另有理據,建議中的法例應加入通知當事人的規定。 記者:謝明明、陳沛敏

吳斌昨會見傳媒時表示,已將其對規管秘密監察及截取通訊建議的意見,提交政府參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律師趙世芳解釋,透明度十分重要,若被監察者不知曾被監察,根本無從投訴,而投訴機制比監察更直接。
保安局常任秘書長應耀康昨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指出,若執法機關在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後,知會受查者有關行動,可能洩露有關調查,「歐洲人權法庭曾裁定秘密監察無強制知會程序,並無違反私隱,而且要存儲啲資料一段時間,有洩露嘅機會,反而對有關人士不利。」

不支持緊急立法

不過,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劉江華認為,執法機關有責任通知被監察或截聽者,若執法機關在完成調查後即時銷毀有關資料,負責監察的法官不能取得有關資料,難以處理有關投訴及監察。保安局長李少光則表示,若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立法工作不能在半年內完成,必要時會緊急立法,一日之內三讀通過立法。不過,多位民主黨議員已明言不支持緊急立法。
同時,多名議員不滿政府未能提供過去秘密監察個案數目,妨礙審議法例,並批評現行對違反秘密監察規則的處分欠透明度,應在法例列明處分方法。
另外,司法機構政務處昨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表示,政府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立法建議,將對司法機構資源調配造成非常嚴重影響,司法機構需增設一至三位法官及兩名支援人員,否則司法工作難免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