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曾形容新聞工作者一直面對法律的制約,就如「頭上一把刀」,上任四個月的律政司司長黃仁龍昨在報業評議會周年大會上,首度講述對新聞自由、言論自由應如何受法律限制的觀點,並引述多宗具爭議性的案例解釋立場。有與會的新聞學者稱,黃仁龍對保障新聞自由觀念較正面。
引黃陽午案解釋限制
黃仁龍昨日的演辭題為「法律與新聞自由及專業操守的關係」,他強調只是以「律師」身份出席會議,從法律角度講述新聞自由。他指出如何在新聞自由與「其他合法權益」之間取平衡,可能只能由法庭解決。
他以《東方日報》前總編輯黃陽午訴律政司司長案為例說明:「上訴法庭指出,惡意中傷法庭的藐視行為,並非《基本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必須加以限制。」他又稱,「新聞從業員一般不會因無心之失而作出這種藐視行為。不過新聞從業員也要小心不可因報道而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或影響公平審訊,否則亦可構成嚴重的藐視法庭罪行,無心之失並不構成答辯理由。」根據資料,九八年一月《東方日報》派出「狗仔隊」跟蹤法官,律政司司長其後決定起訴《東方日報》前總編輯黃陽午,黃被判罪名成立,入獄四個月;黃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但維持原判。
黃仁龍又說,表達自由須平衡公眾利益,在侮辱區旗案中,終審法院裁定「公共秩序」應涵蓋更廣闊意義,包括為了保障公眾集體利益而必須採取的措施,他說根據判決,「很明顯,自由和權利不能脫離實際,而須平衡公眾利益,顧及他人權利和整體社會利益。」
去年廉政公署搜查七間報館取覽新聞材料,黃仁龍昨指外國普遍認同執法機關基於凌駕性的公眾利益,取覽新聞材料的做法「有時候是必須和合理的。」而在新聞消息來源保密的原則下,法庭審理對國家機關要求披露消息來源的案件時,須考慮整體案情並裁定國家機構的理由是否有關乎公眾利益的凌駕性理據。
學者指較梁愛詩正面
黃仁龍又強調,政府完全認同新聞界對政府運作有重要制約作用,令當局得以向公眾負責。昨日與會的浸會大學傳理學院院長朱立認為,黃仁龍清晰表達新聞自由受法律限制的觀點,與梁愛詩比較,他認為黃仁龍對肯定新聞自由的保障較正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