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資商銀放寬境外投資

中資商銀放寬境外投資

【本報訊】中國銀監會昨公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首次明文規定,資產餘額達1000億元人民幣(下同)的中資商銀,可設立、參股或收購境外機構。銀行界人士指出,此乃內地首次正式確立讓中資銀行往外收購的法理架構,此舉是內地紓緩資本賬盈餘過多的有效渠道,同時亦顯示內地監管當局,對一級銀行已大致完成改革工程,並有信心讓這批銀行「走出去」的徵兆。
內地銀行收購本港銀行早有前科,如中國工商銀行收購前身為友聯的中國工商銀行(亞洲)(349),建設銀行(939)購入建新銀行,或更早期的中信集團收購中信嘉華銀行等,但一名外資行主管指出,是次條例不單容許內地銀行參股收購本港機構,更重要是延伸至香港以外的境外機構,在當前內地流入資金遠多於流出的情況下,容許內地銀行往外參股收購,是較QDII更快紓緩資本賬的辦法。條例規定,有關中資商銀,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權益性投資餘額,不超過其淨資產的50%。

設立分行速度較現時快

另外,辦法亦列明,境內、境外金融或非金融機構,申請在內地設立股份制商銀,註冊資本最低為10億元,而境外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銀的法人機構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其最近1年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業界指出,成為內地股份制商銀,在申辦開立分行或會較目前1年最多只能開1間的速度為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