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公眾地方賣唱須領牌

話你知:公眾地方賣唱須領牌

現行法例規定,凡於公眾地方以任何形式賣唱、點唱或表演等,不論演唱者是否收取費用,均須向康文署申請「表演牌照」,無牌者可被控告阻街及無牌罪名,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個月及罰款五千元。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尖沙嘴有來自海外、已領有牌照的表演者,若市民隨緣樂助,表演者不屬違法。但他指出,若市民於街頭表演,又設收費點唱項目,則除領取表演牌照外,亦須領有商業牌照。他指以上述形式賣唱,可被當作一門生意,政府有權要求有關人士報稅及繳稅。有關人士一旦被控告,可同被控以無牌街頭表演、無牌經營商業生意及阻街等多項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