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有兩條法例規管市民在公眾地方發出噪音,一條是香港法例第四百章《噪音管制條例》,另一條是香港條例第一三二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的附屬法例《遊樂場地規例》,但有關噪音聲量到達多少分貝才算犯法,兩條法例均沒有訂明客觀標準,而是視乎噪音對別人造成的滋擾程度而定。
根據《噪音管制條例》,任何人不論任何時間,在住宅或公眾場所使用揚聲器、傳聲筒或其他擴音裝置或器具,所發出的噪音導致他人感到煩擾,以致造成滋擾,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
而根據《遊樂場地規例》規定,除非康文署長已以書面准許操作或彈奏某種樂器,或利用某種樂器發出任何聲響,或唱歌,否則任何人不得在對任何其他使用遊樂場的人造成煩擾的情況下,在遊樂場內操作或彈奏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或利用該等樂器或其他器具發出任何聲響,或唱歌。違者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十四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