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珠寶首飾行以九折回收舊鑽戒,當讀者第二度往換貨,珠寶行卻指已修改條款,不允再以九折回收換貨。為保障權益,消費者應要求店方在單據列清楚有關換貨次數的規定。
許小姐四年前在上水一間珠寶行購買一枚一萬餘元的鑽戒,當時售貨員在單據上寫明九折回收扣手續費的條款。去年,她以九折交給該店回收及加額換另一款鑽戒,經扣除手續費及手工費後補上差額,買了一隻價值二萬二千元的鑽戒。
今年二月,她欲以九折向該店退回這戒指及不再換貨,惟職員稱不可以回收及退錢。最後她到總公司理論,獲估價一萬元。
有權修改回收規條
有關珠寶行投訴部主任林先生回應本報稱,該公司的九折回收措施並沒取消,只要客人拿鑽戒到分行,即可以九折再扣除手續費及手工費等作回收。
去年四月,該公司就此項九折回收規條作出少許修改,新例指示曾換過一次的貨品均不能再享九折回收這優惠,只能靠估價來定退款額。而單據上亦列明該行可保留修改權利。(○一二七○○八)
意見:行內無硬性規定
香港珠石玉器金銀首飾業商會理事長梁適華稱,每間公司各有做法,九折回收並非行內的硬性規定。如單據上寫明可九折回收,珠寶行就應根據承諾向客人履行這條款,另應列明可用期限,及可換次數等,以免爭拗。
消費者委員會發言人稱,上述讀者曾換過一次貨及獲發一張新單據,故該張新單據就是新的合約。若新單據上沒寫明可九折回收及退款,消費者亦難以享用此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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