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署發言人昨日回應查詢時表示,申請公屋人士在申請登記時及直至獲配公屋後,與房屋署簽訂租約前期間,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擁有或與人共同擁有任何住宅樓宇,而當公屋租約滿十年後,租用單位人士便要每兩年申報一次資產總值,若超過房屋署所定明的限額便要遷出,並交回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