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在終止僱傭合約後,需在七天內支付解僱補償,包括未發放的工資、年假補水、長期服務金及代通知金(如適用)等。否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不過,梁永鏗律師指出,由於很多公司以有限公司形式註冊,所謂「僱主」即是公司,「老闆」只是股東,勞工處即使判罰「僱主」,「老闆」大不了將公司清盤,藉此卸責。 蘋果投訴熱線:29290000 社會服務熱線:29908288 傳真:23702192 電郵:[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