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眾場合親熱,隨時會觸犯在公眾地方行為不雅及淫褻罪。黃國桐律師昨晚表示,情侶於公眾場所接吻是可以接受的,若去到猥瑣、令人不安或嘔心程度,即「揸」、「摸」及扯裙之類,則屬違法,基本上是依客觀標準而定。一經定罪,輕者罰款了事,最高刑罰可被判入獄六個月。 而臨床身心行為學家李寶能昨晚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此乃自古所形容的旁若無人,他形容這即是「當周圍嘅人唔係人」,自以為是、以自我為中心,但並非病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