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年輕印籍女傭涉嫌誘四歲男少主玩除衫遊戲,復捉住少主下體接觸其胸部及私處,少主疑有樣學樣,撩三歲親弟玩脫衣遊戲,母親聽聞後大為吃驚,追問下揭發事故。涉案印傭被控一項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暫毋須答辯,裁判官應控方申請,將案押後至下月十三日再提訊,以待法律指示,考慮控罪是否適合及是否需要視像系統審訊。
捉着下體接觸私處
二十三歲被告SARIArnikNurmaya,印尼籍,去年初始來港當家庭傭工,控罪指她於本年二月七日在大嶼山逸東邨某單位內,對一名四歲男童作出猥褻行為。
控方庭上透露,受害男童某日在家中撩三歲弟弟玩除衫遊戲,母親聽聞感到奇怪,查問下得悉被告曾誘兒子玩除衫遊戲,雙雙脫光衣服後,被告更捉住兒子的下體,接觸她的胸部及私處。母親揭發事件,於是報警,警方調查,被告在警誡下否認指控。
警方其後安排心理專家與男童進行會面紀錄,男童講述事件經過,與母親向警方投訴的版本一樣,警方遂拘捕被告及提出檢控。
控罪嚴重拒絕保釋
被告透過律師申請保釋,表示可提供現金及居於本港一名姊妹的住所,遵守不離開香港等保釋條件,但裁判官指控罪嚴重,拒絕其申請。
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一四六節「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乃指任何人向一名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或煽惑該名兒童與他,或與另一人作出此種作為,即屬犯罪。即使被控人證明該名兒童同意作出該項嚴重猥褻作為,亦不得以此作為辯護理由,同屬違法,一經審訊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十年。
案件編號:TWCC355/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