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頭支票 合法合理? - 梁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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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高等法院走出門外,一片陽光燦爛,遠勝庭內華燈高照,頓覺心曠神怡;頓覺「法律不外乎人情」之說,頗有至理;夏正民法官的判辭用各打五十大板之法,令我打的官司未竟全功,其中理據甚為牽強,實在不能不在此吐一口氣,以申公義!
夏法官說,他不認為特首一直拒不頒布《截取通訊條例》是違憲;所以,他拒絕宣布這是失職,並判當局要盡快實行其職責,將之簽署生效。天啊!這條法例早已在1997年6月27日,由當時的末代立法局通過,距今足足8年零8個月;若果說,行政機關要受立法會問責,哪有不尊重其訂立之法例,依憲予以實行?

但是,97回歸伊始,好箇董建華,卻膽敢公然推倒重來,把一些不合權貴富豪的法例擱置,視立法機關及公意如無物!令人觸目驚心者,乃是將幾條勞工法例先凍後廢,硬生生剝奪三百多萬勞工已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一筆勾銷,被砍掉者計有集體談判權、參加工會免受無理歧視及解僱,以及與外地工會聯繫及接受捐助等權利,之所以可以逆民意而奪民權,乃是由於當時之立法機關,乃是臭名昭著的臨時立法會,所有議員皆由中共政權欽點,哪能不權貴充斥,淪為特權小眾逼迫公眾的橡皮圖章?
由於上述惡行彰顯,群情洶湧,《截取通訊條例》遂成「陪斬」一族,暫免斧鉞之災。不過,一擱就是8年,封塵生銹,不見天日!明乎此,夏法官之判辭不單理屈辭窮,更是有悖常識也!何解?若果有人欠他錢,卻拿一張8年尚不兌現的支票還債,尊敬的夏法官會否告到官裏,討還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