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法律真空危機 政府一手造成 - 盧峯

蘋論:法律真空危機 政府一手造成 - 盧峯

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昨天就政府的秘密監察及截聽行為作出了一個罕有及「奇怪」的裁決。一方面,夏正民法官裁定《電訊條例》授權執法人員截取市民通訊的條文是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的;另一方面,夏正民法官又把他裁決的生效期押後半年。也就是說,夏正民法官雖然裁定政府的竊聽行為是非法及違憲的,但他依然容許這類非法及違憲行為持續多半年。像這樣容忍非法行為持續的判決不是很罕有及奇怪嗎?
然而夏正民法官的做法是迫不得已的、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是為了補救政府處事遲緩失當才作出的特殊裁決。正如夏正民法官在判詞中指出,香港是個開放、自由、繁盛的社會,但對社會治安的威脅無日無之,執法機關實在有需要進行秘密監察或截取通訊的行動,以便及早發現各種潛在的威脅;若果法院突然下令停止所有秘密監察及截取通訊的行為,社會的安全及秩序將受到重大威脅。正因為這個顧慮,夏正民法官才不得不援用加拿大的特殊案例,把裁決押後生效,讓政府及立法會在通過新的法例前執法人員仍能繼續秘密監察、監聽等行動。

法院這一回為政府的失誤「補鑊」雖然暫時免除了法律真空的危機、雖然暫時保住了執法機關秘密監察罪犯或可疑分子的能力,但若果特區政府還是像以前那樣歎慢板、還不從速就秘密監察及截取通訊行為提交合乎《基本法》及人權法的法案,讓立法會盡快通過,那執法人員不久後將無法有效執法、將無法有效及合法的維護社會安全。
事實上執法機關的秘密監察及竊聽行動可能違犯人權法及《基本法》並不是最近才有人提出的。早在一九九六年的時候,法律改革委員會的一份報告已清楚指出授權竊聽及截取通訊的法例跟人權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有牴觸。然而當時的港英政府並沒有對此採取任何行動,到九七年回歸後,特區政府對這個法律問題、對這個危機同樣置若罔聞,沒有主動作檢討,更沒有主動就法例提出修改,直到近期先後有法官在裁決時質疑有關法例及有市民提出訴訟,特區政府才發覺事態嚴重,急忙透過特首發出行政命令作補救。只可惜這樣急就章式的補救是不管用的、是過不了關的,最終只能由法院為政府「補鑊」,暫時紓緩法律真空及執法人員無法有效執法的危機。要是特區政府還不吸取教訓、還不盡快修改法例,當六個月的寬限期過去又或是上級法院提早取消寬限期的話,執法人員便不能再合法進行任何截聽、截取通訊的行動,這對香港社會穩定及安全將造成重大的損害。
除了要盡快就執法人員的秘密監察及截聽行為立法外,特區政府律政司、保安局及各執法部門更應該全面檢視跟政府執法權力有關的各項法例,特別是一些在六、七十年代制訂的法例,以了解這些法例跟《基本法》、人權法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是否有牴觸,以了解這些法例跟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判例是否有牴觸;一旦發現有牴觸,政府便應盡快提出修改建議讓公眾及立法會討論,然後由立法會修訂有關法例。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日後才出現執法權力被質疑的危機、只有這樣才能避過法律真空的危機、只有這樣法院才不需要再為政府的失誤「補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