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四五行動成員古思堯,透過司法覆核,成功挑戰特首去年就執法機構秘密監察發出的行政命令,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昨裁定行政命令及賦予特首可授權秘密監察的《電訊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但為免出現法律真空,批准有關法例延長有效期六個月,讓政府就規管秘密監察立法。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六個月寬限期值得商榷。 記者:陳詠詩
梁國雄亦形容訴訟「有贏有輸」,既然條例被裁定違憲,應該即時失效,不滿法官批准頒令在半年後才生效,故考慮提出上訴。保安局發言人表示會研究判詞,看看是否需要加快立法程序。
根據法官夏正民昨下達的判詞指,《基本法》賦予市民有通訊自由及通訊秘密的權利,但須受到法律規管;而《電訊條例》第三十三條,賦予特首授權進行截聽的酌情權,但條文中沒有仔細規管行政長官的酌情權限,又沒有任何獨立的控制措施,以保障不會有濫權情況出現,故裁定法例違憲。
指特首權力未受限制
法官指出,行政命令沒有法律效力,只是規管公務員的指令,不可授權執法人員行事,故此違憲,雖然申請人多次指政府是藉指令代替立法,但法官並不認同。
九七年時由議員涂謹申私人草議的《截取通訊條例》經立法會通過,但特首一直沒有頒布生效,立法會沒有規限特首何時須頒布該條例,法官認同政府說法,現今資訊科技日新月異及受全球性恐怖主義威脅,有關條文立法所涉範圍廣泛,即使法例被拖延生效,仍不足顯示做法不當,裁定特首做法沒有違憲。
法官亦同意政府所指,若執法機關不能執行秘密監察,以偵查及打擊罪案,即使只是停止一個星期,亦會對社會安全構成危險。法官認為香港是一個繁榮、開放、自由的社會,若失去有關保障,社會變得脆弱。法庭雖無法確定所面對的威脅,但確定威脅存在,故此,為免造成法律真空,法庭批准有關法例「暫時有效」。
這宗有關秘密監察的司法覆核案件,源於去年兩宗區域法院審訊的刑事案,控方以偷拍及竊聽方式蒐證,遭法官指有違《基本法》,其中暫委法官李慧思更表示有關當局應立刻引入管制秘密監察的法例。特首遂於八月頒布行政命令以填補法律空隙,惹來多番爭議,梁國雄及古思堯隨即透過司法覆核提出挑戰。
由區院兩案帶出問題
至於兩宗帶出秘密監察問題的刑事案件,一宗是由法官李慧思審理,有關四名房委會認可建築物料供應商及工程分判商的高層,涉向房屋署前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陳裘大行賄一案,李官曾因廉署偷錄被告與律師間對話有損法律保密特權而批准永久終止聆訊。律政司早前就此決定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另一宗為上市公司廣興國際前執行董事李萬德涉賄賂證券人士造市案,法官施允義指偷拍及竊聽屬非法取證,違反《基本法》賦予市民的通訊自由。
案件編號:HCAL107/05
夏正民法官判詞重點
1.《電訊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中,沒有仔細規管行政長官的酌情權限,裁定法例違憲
2.特首的「行政命令」沒有法律效力,只是規管公務員的指令,不可授權執法人員行事,故此違憲
3.立法會沒有規限特首何時須頒布《截取通訊條例》生效,而條文立法涉及範圍廣泛,即使遲遲未有頒布,亦不足以顯示做法不當
4.為免法律真空,對社會安全構成危險,下令有關條例「暫時有效」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