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人唱好所保薦的上市公司,本來並無問題,更非常受上市公司歡迎,但由政府出售資產而上市的領匯(823),政府對保薦人的角色,可能會有不同期望。以今次瑞銀作為領匯上市保薦人為例,其研究報告提出,將領匯資產拆骨出售是提高營運效率的方法之一,相信未必是政府所願見的建議。
領匯作為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與一般上市公司不同,並無規定要委聘保薦人在上市後1年內繼續提供協助,因此領匯保薦人並無法定責任須繼續維護公司及其股東權益。據證監的規定,有關工作落在基金受託人及管理公司身上。
瑞銀的報告又指機構投資者合計已佔領匯約80%股權,有利改革領匯營運,但瑞銀作為大型證券行,旗下是否有機構投資者客戶成為領匯主要股東,是一大問號,當中是否有角色衝突也很值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