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從事渠道工程公司,三年半以來每月均從其一名前僱員的薪酬中扣取強積金供款,卻一直未向受託人供付,前僱員斥工程公司漠視法例,剝削員工。積金局回應稱,已檢控該工程公司,及為員工入稟法院民事追討強積金欠款。積金局提醒僱員,應定期查核供款帳戶,確保僱主已將供款存入帳戶。
《蘋果》讀者江先生稱,他於○一年年底開始,於上水貿易廣場獲利工程有限公司任職通渠工人,負責清理渠道;雖然他屬散工,但入職後不久僱主已安排他填表參加強積金。惟其後他發現僱主未有替僱員供付強積金(包括僱主及僱員部份),故他當時曾向強積金管理局投訴,僱主才願意補供。
江先生稱,僱主補供數期強積金後,他發現僱主又再斷供。「早幾年生活難捱,好難搵工,就算明知老細冇供強積金,都只好做住先,起碼都重有糧出嘛。」他只好硬着頭皮,繼續在該公司工作。
三年共欠供逾萬元
江先生稱,他於該公司任散工至○四年四月,即轉為長工,但由他轉職至離職時的○五年八月中,僱主仍未替他供付強積金。
「我初時以為佢哋因我係散工,唔係長工,所以先可以偷雞唔供強積金,但諗唔到轉做長工之後,老細仍然冇同我供強積金。」
他表示,前僱主至今已拖欠他一萬多元供款,每月被前僱主多扣數百元強積金僱員供款部份,僱主又未轉交予受託人,形同減薪,令他甚感不滿。
他稱,有關公司除未為他供付強積金外,尚有二十多名員工受影響。「據我所知,曾經有同事投訴過間公司,積金局重曾經檢控過同罰咗錢,但無奈佢哋重唔肯供番畀啲夥計,所以我惟有向《蘋果》投訴。」
20多名員工受影響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以書面回覆本報查詢稱,接到有關該公司員工的投訴後,已即時跟進調查,並於去年十月成功檢控有關僱主,僱主被法庭罰款一萬一千元。
積金局又為該公司員工入稟法院,民事追討強積金欠款,及會密切留意情況,確保僱員強積金權益。至於個案涉及多少員工,積金局未有透露。
工程公司不予回應
積金局指出,根據強積金條例,僱主須為十八至六十五歲,工作滿六十日的全職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如屬散工,則需符合僱傭條例所界定連續合約的僱員,方可享有強積金的供款。
本報曾聯絡獲利工程有限公司查詢個案詳情,但至截稿日前仍未獲回應。
(○一二○○二七)
話你知:連續性合約定義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十八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被視為連續性的僱傭合約,僱主須為有關僱員供付強積金。
有關僱傭合約是否屬於連續性合約的爭論,僱主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合約並非連續性合約。
資料來源:勞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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