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6歲與女童性交無罪

未滿16歲與女童性交無罪

「未成年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不算犯罪!」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推出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部份新司法解釋惹起社會爭議,有人擔心新規定無形中助長了少年性行為蔓延,也有網民指出「此舉意在保護未成年人,但為何不保護幼女?」

保護未成年少年惹爭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新司法解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而舊規定是「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暴力未致傷也不算犯罪

內地法律界人士解釋,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注重「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因此新規定並無不當。
不過,不少社會人士對該項新規定則有爭議,有人認為:「現在的孩子早熟,面對少年人性侵犯有上升趨勢,法律本應該防範在前,怎麼反而縱容了呢?」也有網民則高呼:「幼女更需要保護。」
司法解釋中另一條引起爭議的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受傷或者不敢正常到學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有網民擔心這將助長問題學生的囂張氣燄。在香港,即使是未成年的男子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均屬刑事罪。
新浪網/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