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促訂食用最後限期<br>現存監管法例有漏洞

議員促訂食用最後限期
現存監管法例有漏洞

【本報訊】消費者委員會昨日強調,不能接受超巿售賣過期食品,要求政府加強巡查;而消費者也要留意是否購入過期食品。
葵青區議會關注消費權益工作小組,敦促政府收緊現行法例,要求生產商必須在預先包裝食品列出「食用最後限期」,一旦出售過期食品即屬違法。
消委會副總幹事劉燕卿昨日表示,超級巿場售賣過期食品絕不可以接受,過期長達四年半更加是匪夷所思。政府有需要加強監管及加緊巡查超巿,有否售賣過期食品。超巿本身亦應該加強監管貨架上的食品是否過期。消費者亦不應掉以輕心,選購食品時留意包裝上所列的日期,一旦過期千萬不要購買。

促請政府收緊法例

葵青區區議會關注消費權益工作小組主席梁志成表示,現時香港法例存在漏洞,容許某類食品如罐頭等列明「此日期前最佳」便可,過期並不違法,對營商人士明顯「有着數」。他促請政府收緊法例,所有預先包裝食品均需列出「食用最後限期」,出售過期食品即屬違例。他又建議政府效法外國,以獎金鼓勵消費者舉報售賣過期食品的商戶。

去年20宗檢控個案

食環署發言人稱,目前預先包裝食物保質期分兩類標籤,分別是「此日期前食用(useby)」及「此日期前最佳(bestbefore)」;前者適用於保質期較短的食品如鮮奶等,一旦過期即屬違法,最高可罰款五萬元及入獄六個月。「此日期前最佳」的標籤則屬於罐頭等品質期較長的食品。該等食品若逾期售賣,食環署需要進一步化驗證明食品是否不適宜人食用,如證明食品已腐壞不適合食用可作檢控。去年全年食環署就過期食品作出二十宗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