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披露總調查主任案底<br>陳裘大案須重審法官抨擊廉署混亂

沒披露總調查主任案底
陳裘大案須重審法官抨擊廉署混亂

【本報訊】歌星陳奕迅父親、房屋署前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陳裘大涉嫌貪污,以控方沒披露廉署證人總調查主任楊恩德的交通案底及紀錄聆訊資料為由上訴,其後獲判上訴得直,但要重審,上訴庭昨頒布判決理由,並抨擊廉署人員處理披露案底的做法混亂,相信廉署考慮判詞後會檢討其內部程序。

上訴庭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判詞中指出,陳在原審時辯稱受控方證人、廉署總調查主任楊恩德提出的「交易」誘使,才在第三次錄影會面時作招認,故楊的證供可信性甚為關鍵及重要,而楊的醉酒駕駛案底及曾接受廉署內部紀律聆訊等資料,有助辯方盤問楊,會影響陪審團評估楊的品格及證供的可信性。

廉署應檢討其內部程序

馬官指出,雖然廉署調查員沒有翻查同袍楊的案底紀錄,但信納他們得悉資料後,已將資料告知主控官;廉署人員並非立心不良及故意隱瞞楊的案底及紀律聆訊紀錄,況且,該資料的性質不足誘使廉署調查員要串謀隱瞞,冒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之險。
馬官重申,控方有責任將所有證人的案底紀錄向辯方披露,包括擔任控方證人的廉署人員,若控方認為有關案底與案無關而不披露,亦應通知辯方,有需要時可交由法庭決定是否披露。上訴庭相信,廉署考慮該判詞後會檢討其內部程序。

指陳有數錢習慣不公

馬官另指,廉署在陳的辦公室安裝攝錄機偷拍,有侵犯陳按憲法保障的私隱權,但法庭亦須平衡公眾利益,考慮執法機構查案及蒐證的需要,法官接納錄影帶為呈堂證據並無犯錯。然而,法官在引導陪審團作裁決時,就陳辯稱有數錢習慣所作的批評,確有錯誤及不公平。
陳被裁定十項收受利益罪名成立,判監七年,去年十二月獲判上訴得直。代表陳裘大的資深大律師白孝華早前指,陳已年屆六十,患有肝病及腎病,又已服刑十三個月,加上事發於五至七年前,故請求法庭不要頒令重審。但上訴庭認為,本案控罪嚴重及有證據支持,基於司法公義,遂頒令重審。
案件編號:CACC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