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歌星林憶蓮○二年在紅館舉行「SandyinConcert」演唱會,在演唱會開鑼前夕,一名幕後技術員於綵排時從十呎高工作台墮下,撞傷右手韌帶,以致不能重操音樂工作,連熱愛的打鼓及色士風亦無復受傷前的技巧,亦被迫放棄燒槍嗜好,他早前入稟高等法院向演唱會主辦單位東亞娛樂及其任職公司,追討逾一百萬元工傷賠償,案件昨日開審。
現年三十四歲的原訴人王清華,○二年五月二日意外發生時只有三十一歲;與訟人分別為演唱會主辦機構東亞娛樂有限公司、彩富製作有限公司及原訴人受僱公司AV策劃推廣有限公司。彩富製作多次缺席應訊,法庭早前裁定該公司須負上意外責任。
事發當日,原訴人在十呎高的工作台上綵排,工作台面積只有兩呎乘六呎,場內燈光昏暗,他插妥電線後不慎墮下,撞傷右膊韌帶,導致頸項及兩肩繃緊。
法官建議轉職旅遊業
原訴一方指,原訴人自中學後,曾到法國、比利時、西班牙及荷蘭等歐洲國家遊學兩年,○○年受聘於前僱主,底薪六千八百元。主審法官建議原訴人,以其接觸外國人士的經驗可轉職旅遊業,但原訴人表示希望擔任音樂工作,礙於其傷勢不獲聘用。
案件編號:HCPI116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