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已結業的中僑國貨公司前股東兼主席葉煌生與元配所生的長女與繼室爭產案件,昨在高等法院審結。法官任懿君指,葉煌生為有學識商人,應知道如何合法補辦婚禮,但證供顯示,他在七二年只是為了滿足繼室要求補辦喜酒,並無舉行婚禮,不算合法婚姻,故下令取消已歿繼室的遺產承辦權,並要她兩個女交出七百多萬元股息,改由長女及其子任遺產承辦人,將遺產均分予元配所生的兩子兩女。 記者:陳曉薇
法官宣判指,葉煌生為廣東省梅苑人,在廣州及梅苑均有祖業,二次大戰前他與元配張洪妹,以傳統的三書六禮,大紅花轎,舊式婚姻結合,育有兩子兩女(見附表),葉煌生在國內破產後遺下妻兒,移居印尼,五六年起與繼室陳秀娥同居,及後兩人回廣州居住,曾與元配見面,但卻沒有進行立妾儀式,包括斟茶予元配等,兩人亦於另一地方居住。
發假誓稱為唯一髮妻
法官續指,葉煌生五七年來港定居,擁有二百八十股中僑國貨的股份,他生前將二百一十五股中僑股份,以禮物形式送給陳秀娥,其餘六十五股則屬遺產所包括的,葉煌生七二年十月因肝病在養和醫院過世,享年六十七歲,陳秀娥於同年發假誓,訛稱自己為葉煌生唯一髮妻,而葉煌生並無其他子女,並向高院申請遺產承辦權,陳秀娥則於○三年去世。現年八十三歲的原訴人葉賽珍指,葉煌生與陳秀娥非合法結婚,無權繼承遺產,辯方則指,葉煌生曾於七○年九月,趁葉煌生慶祝生辰,在壽宴中,補辦婚禮,成為合法夫妻。
法官表示,根據證人口供,只知當年喜宴中,禮堂有掛「囍」字,並在用過魚翅後,各人舉杯慶祝,當中並無如徐志摩般,在婚禮中邀請證婚人出現及宣布結婚等儀式,案中證供只能反映兩人曾補辦喜酒,但因欠缺婚姻儀式,不可算為合法婚姻,證人亦未能提供相片作實,法庭質疑該喜宴的真實性。
法官稱,葉煌生為有學識的生意人,理應知道怎樣舉辦婚禮,才可獲政府和法律認可,以其社會地位,即使他不熟悉法律,亦可尋求法律意見,但他亦無做到,可見他只為了滿足繼室要求,補辦喜酒便算,故判婚姻並不合法。「中僑國貨」由數十名股東合股經營,當年每股面值一萬元,股份為私人公司股份。地產商羅兆輝九七年以十億八千萬元買入中僑,包括旺角及油麻地兩店舖,股東獲發一千至兩千萬元特別股息。
案件編號:HCAP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