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每個人應感到最安全的避難所,但一旦出現了家庭暴力的情況,家庭反而變為最危險的地方。通常家人不願報警,一個主要原因就是不願施暴的家庭成員被警察拘捕,將來遭受刑事檢控,甚至被判入獄。一九八六年通過的《家庭暴力條例》正是有鑑及此,所以提供一個民事程序,讓遭受暴力的配偶向法庭申請強制令,得到法庭的保護。
這項條例範圍十分狹窄,有資格申請的限於婚姻任何一方或同居男女的一方,而強制的對象是婚姻或同居的另一方。換句話說,若已分居或分手,就不再受到條例的保護。
申請強制令的理由,必須是申請人或與申請人同住的兒童被婚姻或同居的另一方騷擾。換句話說,如果丈夫毆打妻子,或跟妻子同住的子女,妻子就可以申請強制令,同居的情況亦然。值得注意的是,受虐的孩子不必是這對男女的子女,甚至不必是女方的子女,只要是與她同住就可以受到保護。同時「騷擾」亦不限於毆打,普通法對「騷擾」(molestation)的定義頗廣,包括以暴力恐嚇,在一個例子之中,妻子手拿利剪緊跟着丈夫,法庭認為已充分構成「騷擾」。法庭的強制令,可以禁制對方騷擾申請人或與申請人同住的兒童,或禁制對方進入婚姻居所或居所的指明部分(例如禁制他不准進入睡房)等等。
最近,香港律師會設立了小組委員會檢討這項條例,提出修改建議,擴大條例的範圍,包括讓受到前夫/妻或分手男/女友騷擾的一方有權申請強制令。無疑,這項二十年前通過的條例已落後,但若符合目前法例的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應積極考慮向區域法院申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