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譴責輔警警長申請司法覆核

遭譴責輔警警長申請司法覆核

【本報訊】輔警警長因一宗交通案件被傳召任控方證人,卻與入營接受輔警訓練撞期,未獲上級批准離營,警長遂致函裁判官申述不能出庭原因,豈料受訓當日上級突通知要上庭,因法庭午膳時間耽誤領取證人費返營,經紀律聆訊裁定未能遵守警令罪成並判罰嚴厲譴責。警長不服,昨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

曾申請離營被拒

申請人韋忠祥(譯音),本身在地鐵公司任職工程師,於九一年加入輔警行列,九六年晉升輔警警長。○○年十二月駕車牽涉一宗交通事故,肇事一名司機被控不小心駕駛罪,韋接獲證人傳票,須於○二年一月十八日出席審訊任控方證人。
惟同月十三至十九日,韋需入營接受輔警訓練,他於入營當日把證人傳票交予管理層,申請在審訊日離營,後獲通知因他並非以警務人員身份出庭,故申請不獲准。他致電法庭職員要求對方將審訊押後但被拒,無計可施下,只好致函裁判官申述困難。
然而,審訊當日,一名高級督察指派他立即離營往法庭出席審訊,他於中午時分趕抵法庭等候,稍後主控通知涉案被告已遭定罪,韋遂往法院會計部領取證人費,但已屆午膳時間休息,約至下午三時半,他才辦妥手續返回訓練營。○三年七月,他接獲上級通知,指他致函裁判官的信件內容誤導,要求他以會面形式解釋。
警隊於去年對韋展開紀律聆訊,首項罪指他給予裁判官的信件,聲稱要求出庭遭上司拒絕,行為是故意令警隊聲譽蒙羞,另兩項指他未能遵守警令、即出席完審訊後未有即時返輔警總部報到,並沒有出席上級就其紀律調查之會見。最終首項罪不成立,餘下兩項則成立。
申請人指出,紀律聆訊委員會認為證人費金額細小,沒有急切性領取,又沒有考慮法庭有午膳休息時間,裁決實不合理;而委員會並未澄清警隊隱瞞兩份對申請人有利的文件,便裁定指控成立。
案件編號:HCAL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