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建議,即使只有一名候選人,也要進行「信任投票」,候選人須得到有效選票的過半數,才可當選,不然就不能當選,要從頭再來提名程序。這個建議是得到泛民主派支持的。
但同樣重要的一個泛民建議──設立提名上限──卻沒有得到政府接納,十分可惜,因為少了這一部分,「信任投票」的意義也變得較弱較負面。上兩次的行政長官「選舉」虛有其名,只有一名「候選人」囊括選舉委員會近八百委員中的超過七百人提名,達到保證沒有另一名候選人的目的,自然也沒有「選舉」的必要,同時沒有選舉的可能,因為現行法例規定在這種情況之下,候選人當然當選。修改法例,不過是令唯一的候選人也要經過委員不記名投票,表示支持或不支持,減低委員「迫不得已」支持該候選人的壓力,但是卻不能防止選舉委員在提名階段已被迫公開表態,「提名」「欽點」的候選人。在這情況之下,投不支持票的後果是重開提名程序,「推倒重來」,可能結果仍是那名候選人,可以想像不少人會覺得這是消極、負面、搞對抗,不願走這一步。跟原來的建議──就是設提名上限,鼓勵有多於一名候選人參選,真正的競選──的積極性質大大不同。
提名上限並非新事物,立法會選舉的提名已經採取了這個措施。若要比較,其實行政長官選舉比立法會選舉更需要設上限,因為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所需的提名人數佔選民人數小得多,不容易出現因不夠人提名多於一名候選人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