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警司鄭保恩在申請貸款及任擔保人時隱瞞欠債,原被裁定企圖詐騙等六項罪成立,判囚三個月,後獲高等法院判上訴得直,改囚六周,他不服判刑,指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他只因不小心而犯案,銀行亦無規定他要申報所有信貸紀錄,遂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最後被判敗訴,鄭曾被收柙兩周,現尚餘四周未服畢,故須入獄繼續服刑。
終院常任法官陳兆愷昨指,辯方指原審裁判官並無考慮被告只是出於不小心而犯案,又指控方沒有證據證實被告得悉他申請貸款時要申報所有信貸紀錄,法庭並不接納他的說法,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案時已考慮上述論點,辯方沒有上訴理據,故判被告敗訴。
四十八歲的鄭保恩被捕時任深水埗助理指揮官,他原被控十項包括欺詐及企圖詐騙罪,涉款約一百萬元。
案件編號:FAMC7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