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兩罪可判囚三年

涉案兩罪可判囚三年

三名韓籍被告分別面對兩項根據《公安條例》檢控的控罪,其中「參與未獲批准集會」罪名,條例訂明如任何公眾集會、遊行或公眾聚集,未經批准而集結,均屬違法;至於另一項「非法集結」罪名,指凡有三人或以上集結一起,並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威嚇性或侮辱性或挑撥性行為,破壞社會安寧,便屬非法結集,兩項罪名,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年。